2009年2月9日星期一

科学权是基本人权

159个《人权公约》的缔约国政府要知道,它们已经同意了让穷人和富人可以同样地获取科学的原则,科学权是人权的基础科学与发展网络(SciDev.Net)的负责人David Dickson在该电子刊物上发表社论,指出科学家必须澄清人权中的科学权,并提醒政府有维护科学权的契约义务。

Dickson写道,60年前的12月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文本中包含一个少有人知的条款,它宣称“人人有权自由……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197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生效,它同样也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这表明,科学权是人权的基础。

但是一些障碍让履行该承诺的举措复杂化。其中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关于该公约的文本在实践上的意义还有许多不确定性——例如在确保获取科学知识与对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冲突。宣言和公约中的条款规定了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也包含了一个单独的条款,赋予个人保护他们的科学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的权利。

这种对知识产权的认可限制了确保人人可以享受科学成果的许多努力。它让发明者有权控制对他们的成果的获取,排除了那些无法支付授权费用的人们行使他们的科学权。

Dickson指出,除此以外,当科学可能和其他宗教信仰或道德价值冲突的时候,我们还需要澄清人们的科学权。

干细胞研究的支持者指出,《人权宣言》和《人权公约》支持他们的事业。他们说如果有治疗致命疾病的科学,患者就有获取它的人权。但是还有一种强有力的主张认为,只有科学在一个道德框架内发展,它才能有益。

不能单纯地去追求或保护个人分享科学利益的权利。它必须和其他同等重要的问题进行权衡,无论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类道德还是环境的可持续性。

然而,Dickson说,这些担忧并不能取消对让人们获得科学进步的承诺,缺少了这些,技术创新、卫生保护或甚至可持续的经济发展都是不可能的。http://www.sciencenet.cn/sweekly/

(本文由科学与发展网络〈SciDev.Net〉授权使用,http://www.scidev.net/zh/editorials/zh-133340.html)

《科学新闻》 (科学新闻09年第一期 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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