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基本教义与民主

埃及修宪全民公投之后,很多人开始担心,年轻人发动的民主革命运动,会被带有基本教义色彩的穆斯林兄弟会(Muslim Brotherhood)骑刧。
民主与回教,都是中东民众所要的。相信,后革命的许多中东国家,不管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都会冠上民主回教国的名号。
其实,很多人都知道,以《可兰经》治国的民主国家,在理论上是不容易成立的。巴基斯坦的一位时事评论员法依沙(Feisal H. Naqvi)最近发表了一篇文章《面簿时代中的基本教义》(Fundamentalism in the Age of Facebook),谈到这个问题。
他说,所有穆斯林国家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是,伊斯兰法律和自由民主之间,存在着根本的抵触。自由民主的实质是,政权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自由授予。而伊斯兰主义的本质是,其合法性来自忠于一套真主钦定的的规则。任何一个伊斯兰政府,不论民主与否,如果它游离于这些规则之外,还可以是合法的。在人民的意愿和真主的意愿之间,只能有一个是最高的。
针对这一点,一般伊斯兰教徒的标准回应是,伊斯兰教也可以是民主的。他们辩称,《可兰经》就像西方的宪法,可以由一国的穆斯林公民自由接受(例如,通过全民投票的方式)。接着,就如同西方的政府不能逾越宪法的界限,伊斯兰政权也不能逾越《可兰经》的范围。
这个类比,虽然诱人,却是错误的。首先是理论问题:一部宪法的合法性,来自公民之间的协定,而非上帝的启示。即使全国公民一再热情声明,他们打从心底愿意接受《可兰经》的约束,这也不会让《可兰经》成为一部宪法。因为理论上,修改《可兰经》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第二个问题更具有实质性。比起一般法律,宪法通常比较抽象,往往是一些内涵广泛的通则,主要靠立法机关赋予明确的内容。然而,这些广泛的通则之间,冲突的元素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每一个民主国家,最高法院的法官都必须不时地重新解释宪法。但是,像这样的重新解释,伊斯兰法是不接受的。换句话说,伊斯兰的法律根本不允许对《可兰经》犹如一部宪法那样地解释。
这当然不是说,伊斯兰法律没有解释的余地。任何文本都需要解释,《可兰经》在这方面也不例外。然而,解释宪法的规范和伊斯兰法理学所能接受的解释,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更准确地说,伊斯兰的法律与宪法法理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伊斯兰法律没有一个变革理论。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非常生硬地指出,国会不可以立法以限制言论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no law”...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没有法律”(no law)一词究竟是什么意思,已被辩论了两个多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认为:“没有法律”就是没有法律,斩钉截铁,不必多谈。不过,大多数的法学家,却都承认言论自由必须受到一些“合理”的限制,然后接着讨论某些特定限制是否“合理”。在美国历史中不同的时段,对何谓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的法理共识,差异极大。通过了第一修正案的同一个国会,还通过了1789年的《煽动法令》。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这一项法律,今天必然不能通过司法审查。
伊斯兰法的解读困惑
不过,伊斯兰法学家对特定经文的正确解释,往往也有长时间激烈的辩论。《可兰经》的解释与宪法解释,究竟有什么根本的不同?
要了解伊斯兰法律的解释是如何的不同,可以看一看伊斯兰法律关于男人能娶几个老婆,这个经常被讨论问题。众所周知,《可兰经》说一个人可以有了四个妻子,前提是他必须平等地对待她们。然后,《可兰经》进一步指出,没有人可以平等对待他们的妻子。
关干这一点,传统的解释是,穆斯林男人确实可以有四个妻子。不过,既然《可兰经》说过,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要合理的平等对待就足够了。
今日现代改革派反对传统派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可兰经》已经清楚指出,平等对待妻子是不可能的,所以伊斯兰法律只允许穆斯林男子有一个妻子。
这些激烈的争论,往往掩盖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不论改革派或传统派,他们同样认定,只能有一个真正的伊斯兰法律,该法律的有效期是永恒——永远有效。因此,传统的学者认为,在公元611年,穆斯林男人可以有四个妻子,到了2011年他同样的可以有四个妻子。改革派辩称,穆斯林实际上只能有一个妻子,在611年本该如此,到了2011年也是如此。因为,不论是传统派还是改革派,都不允许伊斯兰法有任何变革的可能性。两派学者都有同样的一个假定,《可兰经》是永遠适用的,不论过去、现在或者将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伊斯兰法理有别于宪法学。承认昨天适用的法律今日已经过时了,对宪法学来说,不是什么大问题。可是在伊斯兰法,这是不允许的:要嘛,昨天今天都适用;要嘛,昨天今天都不适用。伊斯兰法学,不允许法律随时空而变化。
其实,在回教史上,曾经有过关於《可兰经》来源的辩论。基本上有两家学说。有一派认为,《可兰经》确实来自真主,不过,它的创作是有针对性的,是真主对一个特定时空人们的教诲。所以要正确地理解《可兰经》,必须结合历史时代背景。另一派则认为,《可兰经》不仅源自真主,其本质更是千古不易的神圣真理。所以《可兰经》不是创造出来的,它与阿拉一样,存在于时空之外。
《可兰经》的“创造”问题,是有法理后果的。因为《可兰经》是伊斯兰法律的根本来源。如果《可兰经》存在于时空之外,那伊斯兰法也是如此。如果伊斯兰法存在于时空之外,它就不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如果不能随时间改变,今日为真者,昨天也必然为真。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如果《可兰经》是在某个时空创造出来的,那么伊斯兰的“真”,就会随着时间地点而有所不同。
从某一个层面看,尤其在今天,争论伊斯兰法能不能随时间而改变,是相当可笑的。如果伊斯兰法真的是不容变化,那么奴隶制与纳妾习俗,在穆斯林社群里,应该还是合法的。
问题是,在今日回教世界里,“《可兰经》非创造论”这类可疑的说法,完全没有在公共领域受到质疑与挑战。其实,如果更严格的审视,创造论与非创造论都只是理论而已——都只是人类设想出来的理论,《可兰经》本身并没有说过,它是不是创造出来的。
根据法依沙的看法,造成这种形势的部份原因是,沙特皇室的金钱洪水,已导致整千年的伊斯兰法律学术研究,被相对简单的瓦哈比(Wahabi)神学,有系统地全面淹没了。
作者是本地自由撰稿人
联合早报 言论版 (20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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